2022年05月28日07时52分许,吉布某某某驾驶青A3xxx3号小型轿车,沿德令哈市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打靶场路段时,车辆失控滑向道路南侧与墙面、路灯发生碰撞,造成该车驾驶员吉布某某某和1名乘车人受伤,车辆、墙面、路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:从吉布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,乙醇含量为100.0mg/100mL。
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5.1—78.2km/h(道路限速为60km/h),吉布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:《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、第四十二条: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,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”之规定。
2022年08月15日,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。
德令哈公安提示:不要存在侥幸心理,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做赌注,要把“喝酒不开车”和“开车不喝酒”当成珍爱生命的自觉行动,增强法律意识、安全意识,加强自我约束。安全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,以身试法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